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365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17-08-01

    尊敬的黄基昌、聂竹青、王雪、陈志洪、黄鼎隆、蒋雷、余玉陶、杨鹏、黄舜委员:

  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关于促进深圳市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提案》(第20170365号)已收悉。感谢委员们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问题的关心关注,现将我区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稳步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解决集体资产利益分配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区的复杂历史遗留问题。我区于2006年探索开展股份合作公司股权和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先后到各街道办事处及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全面调研,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兼顾公平和照顾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起草了《关于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结构和收益分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区梅沙、盐田街道办事处根据《指导意见》分别开展了试点改革。

  《指导意见》本着尊重历史、稳妥推进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股权结构的稳定,确保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情况下,从集体股收益中作适当的让利和照顾,体现男女平等和保护老人、儿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有违反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吸毒藏毒、卖淫嫖娼、参与黑恶势力和法轮功等非法组织以及违法占地搭建等违法犯罪或危害集体利益行为的,考虑减少分配或不给予分配,对正式录用为国家行政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依新的政策规定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员以及与原居民婚姻关系终止的非原居民考虑终止分配。同时,确保科学分类、规范程序,各股份合作公司要全面、准确统计未持有股权原籍居民的情况,合理界定可参加分配的条件,确定可享受分配人员,在所属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指导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了大部分股份合作公司的赞同和支持态度,且提出不少修改意见,为我们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一定不足:一是集体股形同虚设的状况未能得到很好解决,二是死人占股、生人无股的状况未能改变;三是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人员的子女以及出嫁女的配偶及子女的分配问题未能解决。同时,也有部分人对改革持怀疑态度,如有的认为股份合作公司的章程及分配是公平合理的,希望政府不要因为个别上访就去改变,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矛盾;有的认为“各处乡村各处例”,各股份公司分配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是一件衣服都能适合每个人穿”;有的认为各股份公司都有自己的股东,公司提出修改但股东大会通不过也无法执行。

  现行的股权分配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情况复杂,影响面广,股份合作公司股权分配涉及广大原住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适逢股份合作公司换届期间,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改革的推进需要谨慎考虑历史事实和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平衡。目前,我区深感该项改革缺乏统一的政策法律依据及借鉴模式。一是《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于1997年修订后,时隔二十年,已难与当前的形势相适应,2016年提出修改意见,至今尚未修改完成;二是目前市里和各区均没有统一的股份合作公司股权分配制度,没有成功的模式可以借鉴,基本做法都是要求股份合作公司按公司章程分配,有上访的根据具体情况作个案处理。且该项改革涉及《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和集体资产管理等诸多法律,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政策,专业性非常强。下一步,盐田区将按照市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市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反映,协助我市修订完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在股权分配制度上区别对待社区级、居民小组级、分公司等有独立法人和没有独立法人的公司,以切实推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

  再次感谢各位委员对我区集体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关注并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17728

相关稿件: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